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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3信息】 会计小周所在公司今年四月接受捐赠设备 一台,当月交付生产部门使用。为了做好这一所得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他查阅了相关 资料,得知接受捐赠设备的税务处理涉及财税字[1997]7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看到财税字[1997]77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 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 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 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周想,税法规定 得很合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和清算时才交纳所得税,因为交税是要用现金 支付的,固定资产经过使用,其价值已经随其使用而逐步转移,从而以计提折旧的形 式得到了价值补偿,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时的价格时当然应当按照受捐赠时的价 格计算交纳所得税。随后看到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规定“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或摊销费用:……(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小周有些不满了,这是加 大税负呀:接受捐赠纳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实质是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折 旧形式进行的价值补偿征收所得税,而固定资产的使用导致其出售和清算时的价格降 低,而出售和清算时还必须按接受捐赠时的价格征收所得税,这明显是对以折旧形式 进行的价值补偿进行了重复征税。   过完五一假期,小周到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顺便和他原来的同学现任税务所所 长小赵讨论起这两个文件。   小赵解释说:“按照1997年文件中的规定,接受捐赠的实务资产要到出售或清算 时才交纳所得税,而固定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随着折旧的计提逐步实现了价值的补偿, 这样,纳税显然严重滞后。按照2000年的文件,则是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逐步实 现价值补偿的同时逐步交纳所得税,这样自然要比以前更加合理。至于你所担心的重 复征税是不会出现的,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得对同一项目重复征税。在 2000年的文件发布后,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征税时综合考虑了两个文件的规定。简单一 点说吧,对于已经使用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算时,是将出售或清算价格与 该资产的争值进行比较,这里说的净值是指接受时的价格扣除已提折旧后的余额,若 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资产纳净值按净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 格高于资产的净值则铵出售或清算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你说这样重复征 税了吗?   小周若有所思地说:“这样的话,没有重复征税,从理论上计是比以前的规定是 要更合理些了。不过,会计上按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接受一项固定资产捐赠使用 时每年都得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也太麻烦了,实际上提高了财务核算成本和遵 从税法的成本。   小赵笑着说:“你说的对,不过这种麻烦已经过去了。我们最近收到了4月底发 布的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这一文件的规定考虑了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 的成本。该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纳入帐价 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 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并且该文 件还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你 认为现在规定如何?”   小周也笑了:“税法纳规定,不但合理,而且比以前简单多了啊。”   税务所长时刻想着国家税收,小赵提醒小周.“你们四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价 值不是很大吧别忘了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呀。” (Ap 2003 07 02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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