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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3-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3信息】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指 出自《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以来,税法与会计制度已适度分离,有必要协调二者差异。 因此,从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加强企业所得税 征管角度出发,有必要明确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 题。该《通知》明确了若干事项,其中关于捐赠收入纳税问题引人关注。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捐赠资产如何纳税作了两项规定: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 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 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 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以前的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可以不并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政策正是上述两项规定,因此,内外资企业在捐 赠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此次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政策,有利于公平企业税负。   另外,国税发[2003]45号还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 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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