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在所得税前列支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湖南06/24/2003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可以有一部分
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有哪些规定,比例是怎样的?
答: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者
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
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批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
开发、集成电器、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品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
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
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起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和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资助支出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
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ap20030103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