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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区子公司汇总纳税可获利?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某公司总部为一企业集团,总部在北京, 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但是,该公司近日在厦门新设了分公司乙海公司,该公司 因此与乙海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由于,乙海公司身在特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与该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以后,对该公司能否带来税收利益呢?该公司此时承担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呢?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 2000.11.09)中指出: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 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 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该公司总机构在北京,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与厦门分公司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时,厦门分公司应统一按照33%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20030521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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