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某工业生产企业在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
所得税时,申报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在建工程领用库存产
品成本价80万元,按同类产品市场价为100万元,另销售下脚料、废料收入100万元)。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最近市稽查局对该厂200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交给他们一份见面材料,其中一个问题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计算口径与该企业的
计算不一致。问:应如何计算该厂200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
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
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
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精神,计算业务招待费的
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该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
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1500×5‰+(5200-1500)×3‰=26(万元)
该厂2001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超过限额4万元(30-26),在申报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ay20030405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