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资产评估增值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纳税人在资产评估的时候发生的增值额,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时候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
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投资中途或者到期转让、回收该资产的时候,应当将转让、回收该项投资取
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者除外。
(四)、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相应调整账户,并据
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五)、纳税人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出售或者进行清算的时候,如果售价或者清
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当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清算所得:如果售价或者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则应当将出售收
入扣除清理费用以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清算所得。 (ap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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