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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法而为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问:某单位的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是混在 一起的,钢材的购进和销售在场坝里,办公点就设在场坝内的屋里。老板(即投资者) 的客厅既是接待客户、经营的办公场所,又是老板居家过日子的场所,例如像电话就 放在客厅里,客户和员工都在使用,客厅里的设施也是同样的情况。像电话费,办公 用品和房屋的折旧,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前如何扣除?是否有个比例?如按财税 [2000]91号文件第六条③④点,不允许税前扣除或按比例扣除折旧,请问,这对该单 位这种经营状况是否不公平?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费用若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 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这是91号文件的规定。目前囿于自身发展阶段,不少独资企业不能很好区分费 用,因而不能享受税前扣除,表面上确显不太合情理。但,既然税收政策已明文规定, 作为纳税人,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是顺法而为,通过规范、完善企业的行为 来适应税收法律和政策。因此,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尽力把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和生活费 用划分开,在税收政策的支持、鼓励下,取得最大收益。这也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 小企业发展起来,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就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有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可以找企 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 或比例。(m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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