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营山县某兽防站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事业单位。经查2001年收入总额为140387.50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20000元,事
业收入116787.50元,售房收入3600元。核实事业收入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防
疫费、检疫费收入99124.20无,超标收费17663.30元。2001年全年总支出
153808.46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344元,单位自结利润为-13420.96元。
该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难以划分
清楚,经主管地税所审核同意,采用比例分摊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153808.46×[(3600十17663.30)/140387.50]
=153808.46×15.15%
=23301.98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
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3600+17663.30)×5‰=106.32(元)
超标列支额=6344×15.15%-106.32=854.80(元)
可见,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21263.30-23301.98+854.80=-1183.88(元)
(m200209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