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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向境内转让技术如何才能免税

录入时间:2002-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2信息】 近日,一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反映,该企 业2001年2月受让一境外企业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性支付转让费折合人民 币152.6万元,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代理者。在今年的税务日常检查中,税务 机关责令其补缴了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营业税,还进行了处罚。企业财务负责人对 此很不理解,认为进行技术转让免缴营业税,为什么要处罚我呢? 其实,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 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 受让境外企业转让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应该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该企业并 未履行扣缴义务,所以,应该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该转让 技术行为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后,该企业虽然不用代境外企业缴纳税款,但会 被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进行技术转让不用缴营业税有依据吗?有依据,但他不了解 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我国政府对企业间技术交流是非常支持的,早在 1999年就已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企业间的技术交流活动,不仅直接增 加了企业的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特别是境内外企业间的 技术转让,直接参加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对“洋为中用”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国际间的技术交流越来越多,如何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 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有关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企业不但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反而还 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这样制定这些优惠政策就会失去意义。那么,如何才能享受到 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 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的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但是,纳税人要享受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优惠,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 申请审批。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 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 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 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由此可知,需要免税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境内的还是境外的都要申请,并依照 法定的程序报批。上面提到的企业,没有提出免税申请,也没提供法定的资料,就意 味着自行放弃免税权。如果事前进行税收法规学习并进行税收筹划,按规定的时间进 行申请并报批,一则,境外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则,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技术受让企业也可以免除补税和被罚款的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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