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期申报的应退税额和应缴增值税金能否冲抵
录入时间:2002-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问:某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
1994年以前成立。自2001年开始实行“兔、抵、退”税收政策。年终第一次申报时经
税务机关核准的退税额为人民币90万元。第一次申报时未能与海关对碰的有关单据
(完全由于海关等技术方面原因,无任何虚假)于2002年5月第二次申报,国税局核定
后要求我公司缴税款人民币28万元,并不得从第一次核定的应退税款中扣除。
同样属于2001年的纳税申报,要分别申报纳税。2001年度明明最终应退税款为人
民币72万元,却要先立即缴28万元,然后再慢慢等退税90万元。
请问以上安排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或者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申述;退税
款一般要多久才能退下来?
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前后期申根的应退税税额和应缴增值税
金能否相互冲抵,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时,税务机关综合考虑到退税指标、
税收计划及收入进度、税款出入库管理及调整等因素,对纳税人前后期税款不作相互
冲抵也是正常的,这是一个技术处理问题,不属政策范畴。至于何时能得到退税,如
果指标充足,而且公司申报的资料齐全有效合法,税务机关会很快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其他问题,建议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和反映,妥善地予以
解决。(Z2002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