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当地的国税局还是在地税局
录入时间:2002-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
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有以下调整: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
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
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
征收管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