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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预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某税务师事务所于2000年7月10日接受某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2000年度1月-6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该公司1月-6月 份会计利润总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该公司有关 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公司上交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列支两幢职工宿舍楼 折旧16万元。该公司将两幢职工宿舍大楼上半年收取的租金收入32万元,按规定全部 计入了“住房周转金”账户。   2、1月20日,某单位将新购置的5台空调器捐赠给该公司,该公司将空调器给管 理部门使用。5台空调器原价一共12万元,2月一6月份一共提取折旧5700元。   3、6月份对办公用房进行修理,修理费用总额为2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摊 销。该办公用房账面原价80万元,估计残值4万元,会计拆旧年限20年,已使用12年 (包括本年度),剩余折旧年限8年,已提折旧45.6万元。   4、2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企业取得借款300万元,期限三年,年息 12%,2月一6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文关联方借款利息15万元。该公司实收资本总 额500万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2%。   5、4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400万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于甲公司, 以获取甲公司25%的股权。4月一6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7.2万元。   要求:假设该公司本年度尚未预缴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上半年的所得税 按实际经营情况预缴。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答案:   1、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交 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税前 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另外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规定,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不得提取折旧。 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宿舍楼的折旧费应转由住房周转金列支, 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2=28(万元)。   2、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 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 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 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 销。   该公司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20÷80×100=25%>20%,因此应视同固 定资产改良处理,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从7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原价提取折 旧。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 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收资本50%的借款金额=500×50%=250(万元),公司实际借款金额超过了其 注册资本的50%,因此只允许按250万元借款计算应扣除利息,但对这部分利息应在不 超过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7.2%×5/12=7.5(万元);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7.5=7.5(万元)。   5、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争生的借款 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1月-6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280000+5700+200000+75000+ 72000=1832700(元);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832700×33%=604791(元)、   提示: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划分按下列规定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 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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