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度按揭销售房屋,收到800余万元的房款,因成本还未最后结算,该怎样结转成本预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答:如果能够按照工程预算总成本,计算
出每平方米房屋的单位成本。则可用单位成本乘以销售面积,得出已售出房屋的成本,
以此为依据结转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则只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
件精神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采取核定暂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的;二、只能
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帐目设置的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
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的。
核定征收主要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实行定额征收的,税
务机关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
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
如能按预算成本核算销售成本,则按成本结转,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如不能,
则按上述核定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假如核
征收率为15%,你公司2001年一季度实现收入8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5%=12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120×33%=39.6万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