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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罚款不可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不久前,某地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某 商场今年3月份的83号记账凭证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12000元    贷:银行存款     12000元 原始凭证为1张税收缴款书。经检查,营业外支出借方所载金额是企业因违法税 收法规被处以的罚款。该商场在税前扣除了这笔罚款,税务机关指出不能扣除,因此 责令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3240元。企业财会人员不理解。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 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的企业处以适当的罚款,是维护 国家税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需要。各项有关税收罚款的财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 计缴有密切关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税收罚款虽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中 列支,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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