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罚款不可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不久前,某地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某
商场今年3月份的83号记账凭证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12000元
贷:银行存款 12000元
原始凭证为1张税收缴款书。经检查,营业外支出借方所载金额是企业因违法税
收法规被处以的罚款。该商场在税前扣除了这笔罚款,税务机关指出不能扣除,因此
责令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3240元。企业财会人员不理解。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
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的企业处以适当的罚款,是维护
国家税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需要。各项有关税收罚款的财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
计缴有密切关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税收罚款虽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中
列支,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