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缴了预缴税款算偷税吗?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一家新办个体私营铁矿,按照税法的有关
规定,于三季度终了后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但在不久前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检查中发
现少缴了三季度企业所得税,请问算不算偷税?
答:不应算偷税。国税函[1996]8号《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
何认定问题的函》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
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
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采用其他方法
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
应作为偷税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