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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吗?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农用汽车生产企业一直实行按销售代理商 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销售政策,所以,在一个年度的中间,无 法确定每一家代理商的年销售量和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只有到第二年的 年初,才可统计出每一家销售代理商上一年的实际销售量,确定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 率和折扣额。平时在销售代理商从厂购进农用汽车时,均按出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不计算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待第二年的年初,再确定每一家代 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和折扣额,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冲减销售 收入。   另外,在销售车辆后,往往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或车辆自身一些小的质量 问题,或错发农用车的型号、规格,造成我厂不得不给销售代理商一定的销售折扣。 同样,也向代理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最近,县国税稽查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生的销售折扣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 以未取得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为由,不予承认;对已冲减的销项 税额,决定补税。   请问,像这样,销售车辆时开出了发票,而销售代理商早已入账(一些账务不健 全的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商已将普通发票丢弃),计算销售折扣时,根本就无法收回原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难道就真的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 额吗?   答:先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分析一下。   “销售折扣”一般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所谓“商业折扣”, 也叫“折扣销售”。它是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购买 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 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办法。而“销售折让”则是货物销售后, 因质量、品种规格等发生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让。因此,你厂根据销售代理商 上一年的实际销售量,而给予代理商的让利,是一种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对于在 销售车辆后,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或车辆自身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因错发农用 车的型号、规格而给予销售代理商一定的价格折让,则属于“销售折让”,而非“销 售折扣”。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里强调的是折扣与销售必须同时发生,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对于“销售 折扣”中的“商业折扣”来说,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折扣额,可以冲减销售收入。   而“销售折扣”中的“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发生后,根据货款回笼天数的多少而 给予的让利,不可能将折扣额同时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故发生的折扣额不能冲减销 售收入。对于你厂销售农用汽车开具发票后,再给予销售代理商的销售折扣,不论原 开出的发票是否退回,因销售与折扣不是同时发生,并且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 以均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其次,对销售车辆时在运输途中的损伤等原因而给予销售代理商的销售折让,则 应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原开出的销售发票是普通销售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 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 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因此,在原开出的发票未收 回的情况下,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二、原开出的销售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 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 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 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 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 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简称证明 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 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 额向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 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销售农用汽车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还应分两种情况: 1.在没有退回原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又未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的证明单时,一律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在没有退回原专用发票,但取得了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 时,则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因此,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但是,若既未退回原 开具的发票,又未取得有效的证明,则均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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