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房设备计提折旧问题的解答
录入时间:2002-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2信息】 问:一家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
者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双方分别以现汇出资并已出资完毕,
其中中方占注册资本的75%,外方占注册资本的25%。合资企业继续使用中方的厂房设
备,由于外方不愿再增加投资, 中方的厂房设备又不能作为投资转入(按中国法律
外方出资不能低于25%)。像这种情况合资企业能否接受中方将其原有厂房设备作为
超额投资投入企业,由合资企业计提折旧并抵减所得税,如果可以该公司将怎样办理
手续。
答:厂房设备计提折旧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中方投资者将厂房设备投入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将其计入
“资本公积”,则合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但中方投资者应在资产转出
后,停止计提折旧。
(二)中方投资者采用财产租赁方式,将厂房设备出租给合资企业使用,合资企业
定期支付租赁费可根据中方投资者出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z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