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投产能否分别享受减免期优惠
录入时间:2002-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2信息】 一家刚投产不到两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一期工程已于2000年8月投产营运,现公司预计明年进行二期扩建,因二期扩建
所需时间将达2.5年之久,届时二期工程之效益将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这样一、
二期工程全部投产后,公司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请问:若企业从开始投资初期,公
司章程及合同中规定了分批投资及分期投资额度,且把一期和二期建成投产经营的投
资、费用及收入、所得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方法加以划分,分别计算,是否有税法
规定一、二期收入可分别享受减免期?若有,详细规定如何?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
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规定:“对分阶段建设、分
阶段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资经营
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
(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
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
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因此,仅公司章程及合同中规定分期投资,按一定方法划分一、二期收入与所得,
是不能分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分期享受减免税期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外商
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
投产、经营;(2)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及生产
经营收入、所得应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且能明确划分清楚。(z200202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