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净价交易及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介绍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决定,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2002年3月25日起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据了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已于2001年7月起首先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国债净价交易,不仅是国债交易计价方式
的重大改革,而且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下面将国债净价交
易的有关情况和与国债利息收入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介绍。
一、国债净价交易
国债净价交易是相对于全价交易而言的,所谓国债净价交易,就是在进行国债现
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将国
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而国债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
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限间应得的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国债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
数
例如,某一国债2001年5月底发行,6月1日计息,票面金额为100元,票面利率为
2.2%,则2001年12月31日国债利息为:100×2.2%÷365×184(天)=1.11(元)
在此之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交易的所
有国债品种均采取全价交易方式,在全价方式下,国债价格中包含了持有期内的应计
利息,即国债价格是含息价格。含息价格不利于投资者对当时的市场利率状况作出及
时和直接的判断。
实行净价交易后,由于国债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
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牢的变动趋势。净价与全价的关系是:
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以2001年12月31日,深圳交易所债券市场101966国债的收盘价格为例,当日该券
收盘价全价报价为145.99元,投资者需以145.99元为参考价格委托交易,这其中就
包含了6.51元的应计利息。如果以净价报价,则101966国债的收盘价显示为:净价价
格=145.99元(全价)-6.51元(应计利息)=139.48元。投资者买卖时就应以
139.48元为参考价格来申报委托,当然,结算价格还是全价,即145.99元。
采取国债净价交易有许多积极的意义,它符合国际惯例、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对国
债价格的影响;在税收上,能够分辨出国债交易中的资本利得和利息收入。实行净价
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地反映出投资者
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是要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是应计利息,反映投资
者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这部分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实行净价交易,使企业和
税务部门都可以清楚地区分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使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得到准确
的落实。
二、有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变化
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由于存在着国债交易,对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如何确
定比较困难。
199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规定:“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
入”。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期兑付而出售取
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
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只要企业购买的国债在到期(或分期)兑付前出售,其持有期间的利息,
将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有获得的兑付利息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国债利息收入,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自试行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
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
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国债利
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后的交割单。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
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期兑付而出售取得的收
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
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
在税前扣除。
四、国债净价交易的实务例题
例(1):某公司将发行时以面值购入的某一国债(00970497)17000元(17手,面值
1000元为一手)于2002年3月27日出售,详细情况见交割单:
×××证券公司×××营业部
国债交易成交报告单 打印日期:20020328
业务名称:[卖出成交]
证券帐号:×××
成交日期:2002年3月27日
代码:00970497国债(4)
资金帐号:××××××
席位号:L×××
客户姓名:某公司
成交编号:××××××
申报日期:2002年3月27日
成交时间:14:43:56
申报时间:14:43:56
国债利息:5.46608219
申报编号:3009
国债结算价:142.056000
成交数量:17(手) 标准佣金:48.300
国债净价:136.590 印花税:0.000
成交金额;24149.53 过户费:0.000
收付金额:24096.23 附加费用:5.000
股票前/后余额 17/0(手)
资金前/后余额 70.62/24166.85(元)
交割单显示:该公司卖出国债17手,每手结算价格为142.056元×10,其中国债
利息为5.46608219元,国债净价为136.590元,17手共计24149.53元。支付佣金
48.30元,附加费用5元,实际收到金额为24096.23元。
据此计算,该公司实现获利为24096.23-17000=7096.23(元)。按现行政策规
定,其中国债利息:17000×5.46608219%=929.22(元)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便
于计算,也可以采用公式:国债利息=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其结
果是一样的。
而转让所得17000×(136.59-100)-48.30-5=6167.01(元)是要全额进行纳
税的(支付佣金48.30元,附加费用5元允许税前扣除)。
例(2):假设上述债券被另一企业购入,交割单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
国债交易成交报告单 打印日期:20020331
业务名称:[买入成交]
证券帐号:×××
成交日期:2002年3月27日
代码:00970497国债(4)
资金帐号:××××××
席位号:L×××
客户姓名:某公司
成交编号:××××××
申报日期:2002年3月27日
成交时间:14:43:56
申报时间:14:43:56
国债利息:5.46608219
申报编号:3009
国债结算价:142.0526000
成交数量:17(手) 标准佣金:48.300
国债净价:136.590 印花税:0.000
成交金额:24149.53 过户费:0.000
收付金额:-24202.83
附加费用:5.000
股票前/后余额 0/17(手)
资金前/后余额 30000/5797.17(元)
交割单显示:该公司买入国债17手,每手结算价格为142.056元×10,其中国债
利息为5.46608219元,国债净价为136.590元,17手国债结算价格为24149.53元。
支付佣金48.30元,附加费用5元,实际支付金额为24202.83元。
持有若干天后该企业将此批国债全部卖出,交割单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
国债交易成交报告单 打印日期:200204×
业务名称:[卖出成交]
证券帐号:×××
成交日期:2002年4月×日
代码:00970497国债(4)
资金帐号:××××××
席位号:L×××
客户姓名:某公司
成交编号:××××××
申报日期:2002年4月×日
成交时间:10:43:56
申报时间:10:43:56
国债利息:5.56608219
申报编号:3045
国债结算价:142.166000
成交数量:17(手) 标准佣金:48.34
国债净价:136.60 印花税:0.000
成交金额:24168.22 过户费:0.000
收付金额:24114.88 附加费用:5.000
股票前/后余额 0/17(手)
资金前/后余额 5797.17/29912.15(元)
交割单显示:该企业卖出国债17手,每手结算价格为142.166元×10,其中国债
利息为5.56608219元,国债净价为136.60元,17手结算价格为24168.22元。支付佣
金48.34元,附加费用5元,实际收到金额为24114.88元。
据此计算,该项交易实现所得为:136.60×17×10-136.59×17×10-48.30
-48.34-5-5=-104.95(元),此业务亏损104.95元。按现行政策规定,亏损全
部允许税前扣除,国债利息:17000×(5.56608219%-5.46608219%)=17(元)免征
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计算,也可以来用公式:国债利息=面值×票面利率/365天×
已计息天数,其结果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企业的债券投资无论是利息收入还是转让所得,都通过“投
资收益”科目来核算,在计算征免税收入时要注意进行区分。有些金融企业(如证券公
司)进行债券投资核算时设有“投资收益”(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证券销售”(核
算实际收到价款扣除持有期间应计利息的差额),在计算征免税收入时就比较容易些,
但无论是一般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如果是在二级市场购入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在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时,都要依据交割单计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作为免税的
国债利息收入。(p20020603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