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某人问:听说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企业实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这样吗?
答:200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33号)。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通知》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这些政策是: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
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说,对西部地区的企业执行15%的所得
税税率有一定的限定条件,那就是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条件。国家鼓励类的内资
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
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
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
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
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是: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
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
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
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
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
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局上入70%以上。
四、鼓励西部地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
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
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除按实际发生额
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
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其免税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
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
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
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
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
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从地域上讲,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西部地区”范围包括:重庆市、四
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
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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