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提而不交不作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大型纺织厂进行
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了120
万元的工会经费,其中拨交工会组织70万元,取得了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
款专用收据》,其余50万元尚留在企业,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税务稽查人员认
为该企业提而不交的工会经费50万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税务调整。可该
企业的财务科长却怎么也不能接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
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
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提而未交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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