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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2信息】 某校长问:向农村希望小学捐赠衣物等是 否纳税及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应注意哪些事项 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03号)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进 行捐赠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 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全额扣除。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 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 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三是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 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 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a20020101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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