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得再扣除折旧
录入时间:2002-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2信息】 某银行将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计提了
固定资产折旧,多计了成本,少计了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对该银行因多计成本而造
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税务部门作出了补缴税款外并处一倍罚款的处理。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已出售给
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
房,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国税发[2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也同时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
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
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已提的折旧42万元予以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是正确的。(a200201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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