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某厂是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
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现在该厂收到了“出口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厂
要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科目,而该厂认为只能按有关规定将其作借记“应收出口退
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这样处理对吗?
答: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出口退税款税
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出口货物所
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
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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