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从联营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补税额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投资兴
办,共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
算投资收益的补税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1994]250号文件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
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
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022号补充规定:如企
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
的,不再补税。这里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按税法规定调
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的亏损金额。
二、投资方收到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补缴的所得税
(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
于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国税发[1994]229号文
解释: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差异问题的处理)。其分回利润补交所得税
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
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列各项可以简化为一个计算公式;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
联营企业税率)
如果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
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纳税人以非现金的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
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入时原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
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适用15
%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
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等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
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
三、投资方收到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的所得税
联营企业经认定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投资方
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所在地税率,其分回的利润,投资方不需补缴所得税。
联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18%或27%两档照顾性税率,分回的利润,投资方不需
补缴所得税。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
予补税。
联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
规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分回的利润,投资方不需补缴所得税。(h200110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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