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会经费不能扣除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河北省滦平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县某商业
银行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1月~2000年9月,用普通收据拨付给企业工
会3600元工会经费,并在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工会经费给与
剔除。对此,企业人员十分不解,认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会经费
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也没有超标,为何不
予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
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工会拨付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是
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该企业虽然按规定计提了工会经费,但并没有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拨款
专用收据》,依据以上规定,这部分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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