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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工会经费不能扣除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河北省滦平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县某商业 银行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1月~2000年9月,用普通收据拨付给企业工 会3600元工会经费,并在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工会经费给与 剔除。对此,企业人员十分不解,认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会经费 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也没有超标,为何不 予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 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工会拨付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是 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该企业虽然按规定计提了工会经费,但并没有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拨款 专用收据》,依据以上规定,这部分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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