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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1信息】 江苏某县酒厂说:县地税分局在对该厂进 行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厂2000年度在税前列支粮食类白酒广 告宣传费5万元。检查人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了纳税调整。该厂对此不理解,认 为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的具体情况和 生产现状,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 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 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检查人员对该厂作纳税调整很有必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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