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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一.所在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 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领取《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全面填写 此表,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填报项目不全,税务机关有权拒受。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报告期《损益表》; 报告期《资产负债表》;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办理减免税还须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新办三产企业需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 细表。 (二)科研单位需附报由省辖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证明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需报送: ①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②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 ③省民政厅签发的《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 ④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 件(年检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 ①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②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③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五)校办企业需报送: ①《校办企业证书》副本(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 ②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 ③经学校签章的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 (六)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报送: ①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②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 ③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七)利用“三废”企业需报送: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在产品 中所占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要责成经办人员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纳 税人实际经营所在地调查核实,弄清有关情况,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后,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减免资 料要严格审核把关,所签署的意见上要注明具体的减免金额或幅度。 三.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省辖市权限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的审 批意见如果是“免征(或减半征收)某年所得税”,则必须同时加注“限×万元以内” 字样。 四.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中间的税款,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分季或分月预缴,待减免税的申请批复后,再办理退库。但是为了 简化手续、方便工作,凡按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减免税,按期纳税又确有困难且无偷税 记录的企业,在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于报告期末或年终对其进行统一清算。 五.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十六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对拒不进行纳税 申报的纳税人,除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享受 减免税期间,由于年终申报不实,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税,不得享受 减免税优惠。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17号],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 免税金,对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减免税金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资 格,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七.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 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相关税款。企业弄虚作假, 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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