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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后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2001信息】 问:我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4000000元, 本年度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50000元,通过老区促进会向贫困地区 捐赠150000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应交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财税字[2000] 0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贵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的50000元准予 在税前全额扣除,通过老区促进会向贫困地区捐赠的150000元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据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的规定,贵公司2000年度应纳所 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所得额: 400000+150000=4150000 计算扣除限额 50000+4150000×3%=174500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4200000-174500)×33%=13284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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