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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1信息】 问:我处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工程 遍及其他省市。我工程处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外出施工均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单。近来我们在外地施工时,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当地税务部门不仅向我处征收营业 税及附加,还要按工程量或预付款的3%预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计征。请问:施工地税务部门预收所 得税的做法正确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告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227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 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 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 所得税。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 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 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核实无误 后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从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你工程处外出施工均办理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但不知是否按时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提供已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如果你工程处未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完税凭证,那么就不能证明已就外出经 营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因此施工地税务机关可对此就地征收所得税。如果你工程处外 出经营活动确实依照上述通知规定履行了有关义务,那么外出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 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若施工地税务机关坚持对此征税的话,你工程处可依据《税务 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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