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城乡信用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城乡信用社所
得税属中央收入,由国税局征收,不得将其当地方收入,入地方金库。按照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规定,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不得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办法,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有些信用社确因特殊原因,需
缓缴的,也必须按规定办理,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城乡信用社所得税的减免,必
须严格按照我国税法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自行
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在计征城乡信用社所得税时,税务人员要严格审核企业成本、费
用的开支范围,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