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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的要求,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 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 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 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 批后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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