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新办企业只有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待遇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减
免所得税的待遇:
1.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对于原有的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
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认为
是新办企业。
2.应是1994年1月1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
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
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