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1-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1信息】 近日,某市地税局检查某企业1999年度纳
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9月份“财务费用”税目比前两个季度多了35600元,经查明是
该企业为其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公司无偿还能力而由其支付的利息。对此,
税务机关核增其应纳税所得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热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
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
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由于其服务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经
营单位,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支付的担保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核增其所得额,
查被所得税并处以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