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1-0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1/2001信息】 税收优惠体现国家政策,是对纳税人的一
种照顾和鼓励,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减免税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
向作用,正确制定并运用这种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
健康发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
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1)对
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
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
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
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
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
(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
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
政策。
以上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
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
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
或者免征所得税。即:(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
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
炭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
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排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排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
排待人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排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排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
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
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
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
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
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
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
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
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
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
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
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
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
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
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11.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3项
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
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2.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
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另外,前面在“税率”部分提到的实行18%和27%两档照顾
性税率的企业,实际上也是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13.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
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加工程承包、劳
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
失较大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
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三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
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
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