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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企业会发生大量的 “视同销售”业务,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4款~8款所提到的 “视同销售”的五种行为。对于这五种行为如何计算征收所得税,法规相应作出了如 下规定。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 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 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 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 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 规定: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而获得的利润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大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 差额,首先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 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待处置该项投资时,视该项投资所得税款大于或小于 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资本公积”科目中。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 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 的收入。 由此看来“视同销售”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 结合以上法律规范举例来说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做对外投资的一种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货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 双方协议作价1200万元,8个月后,甲公司将该投资转让给丙公司,协议作价 为1800万元,在此期间甲公司未获得投资利润,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 所得税率为33%。 甲公司投资时: (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404 贷:存货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递延税款 6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34 处理该项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404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396 借:所得税 130.68 递延税款 6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6.68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3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34 在本例中,双方协议作价如果是10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不发生增值 200万元,则不会产生“递延税款”,而只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缴纳因股权 转让增值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此看来“视同销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情 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实际判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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