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跨年度租赁费应分期摊销

录入时间:2001-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前不久,山东省苍山县地税局对一企业进 行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5月将为期两年的租赁费预付款10万元一次 性计入管理费用,给予税前扣除。检查人员当即将支付的属于第二年度的租赁费6万 元并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存有异议,认 为租赁费应当在支付时计入费用,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91号)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 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因此,该企业支付的属于 往年度的租赁费不应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