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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仍可按规定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问:我是某市一家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会 计,最近,市地方税务局的稽查人员来我们单位检查,说我们企业有原始凭证,设置 有账簿,在银行开设了结算账户,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因 此,将我们企业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我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我们认 为,虽然我们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有能力计算盈亏,但 主管部门没有让我们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由于我们不具备上述法 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 务人,因此,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我们的认识是否正确,请你给予解答。 答来信已收阅,现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 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 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 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函发[1998]676号文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 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据此,你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你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你们单位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人,并让你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法是正确的。你们应当按照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搞好企业所得 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k20010207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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