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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二

录入时间:2000-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0信息】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 定资产,其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减少的那部 分价值,一般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各期成本费用。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1.按照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以货币计量单位表示。其计价原则: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峻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 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总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固定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 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 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回 收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1.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根据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另有规定外,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纳入收入总 额的住房、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4.纳税人购买的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 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是指固定资产在其预计有效使用年限内,根据其原价和预计净残值, 每年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或: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固定资产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工作量法根据所 用工作量基础不同,又分为行驶里程法和工作时数法等。 1)行使里程法: 单位里程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行驶里程 年(月)折旧额=该年(月)实际行使里程×单位里程折旧率 2)工作时数法: 每工作小时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小时 年(月)折旧额=该年(月)实际工作小时数×每工作小时折旧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长年处于震动、 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亦称“递减折旧法”,是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固定资 产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 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的一种折旧方法。 常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每期折旧时,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而用直 线折旧率的两倍乘以固定资产当期期末账面净值。其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 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这个分 数就是折旧率。年度总和法每年的折旧率各不相同。每年的折旧率用公式表示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一)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其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的固定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开发 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三)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 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四)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五)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均不得提取折旧 或摊销费用。 三、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 用,具体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 待摊费用。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 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 折旧,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清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超过两年以上; 3.经过修理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三)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直 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 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l200012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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