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有哪些减免优惠?
录入时间:2000-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0信息】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以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以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应单独核算,
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