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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税率怎样确定?

录入时间:2000-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0信息】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 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 额在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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