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试行办法
录入时间:2000-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0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12月3日
以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印发了《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试行)》。
文件要求各区县局、各分局依据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具体管理办法,纳税人应按各区县局、分局的具体管理办法
汇算清缴。《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证汇缴质量,强化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下称《条例》、《细则》、《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
精神,结合北京地税征管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和建立
“新机制、新模式”及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市、区(县)两级
地税机关。
二、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一)帐簿设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称“两则”)要求设置
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在此基础上,按《
条例》、《细则》以及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年度应纳额所得税和应
纳税所得额。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即纳
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
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商字[199
7]74号文件规定,不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
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要按“两则”设置账簿,并
按税法原则核算,为逐步过渡到自核自缴征收方式创造条件;其年度汇算清缴不
作纳税调整(在实行定率征收方式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亏损额尚未到期且有余
额的,按市局京地税企[1996]21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申报纳税
申报及缴库期限:根据《条例》、《细则》以及《本市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改革实施方案》(京地税企[1998]543号)等有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纳税人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为促使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纳税人有权向地税机关咨询、了解、学习税法,
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接受税法的宣传、培训和辅导。
申报表的补充和更正重报: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及其所附有关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地税机关有关邮寄申报及申报管理的规定要
求限期补充或更正重报。
延期申报和缓缴申请:根据市局京地税征[1995]426号、[1996]17号文件精
神,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在征期前5日内到税务所领取
填写并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征期内填写并报送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
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在准予期限内办理。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
《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有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按《征管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三)纳税人应提交的申请项目
年检申请:需办理各种年检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年检的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按有关规定接受现场调查、审核。
减免税申请: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减
免税申请资料。
报批事项:纳税人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核、
审批或报备的有关事项,如财产损失、技术进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工效挂钩
”清算、退税等事项。
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退税情况,应及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及时予以
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审核、审批、报备事项,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
法律责任。
补税和退税:纳税人按全年应缴税款计算需要补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
月内结清应补缴税款。季度(或月份)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检查
依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检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接受处罚。
(五)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
税务代理的原则:纳税人可自原进行税务代理,从而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自
行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委托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
报纳税,双方应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代理与被代理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职责:纳税人应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相
关资料,中介机构按“两则”和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正确计
算应纳税额及年终应补(退)税款,如实代理申报纳税,并将申报表及所附书面报
告连同纳税人有关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情况不实以及中介机构虚假代理的,按国家有关
管理规定处罚。
代理双方纠纷的处理:纳税人与税务代理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发生
纠纷的,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国家税务总局及本
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市局、区县局职责
市局的职责:市局要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统一部
署,根据每一年度汇算清缴新特点提出新要求,从全市角度研究纳税服务及检查
在基层的实现方式,明确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及征管业务问题,强化税基管理,指
导、协调、总结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年度汇算清
缴总结及税源报表。
区县局、分局的职责:按本办法和市局年度汇算清缴新的工作要求,抓好汇
算清缴工作的布置和落实,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专
门负责,协调局内各部门工作,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落实内部培训,组织干
部认真学习本办法、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和市局业务文件,研究汇算清缴的阶段性
安排和具体措施,指导税务所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培训、辅导、宣传、受理申报、
税款征收、案头稽核和检查以及本单位汇算清缴总结工作;随时跟踪反馈汇算清
缴期间分阶段情况和问题。
市、区(县)两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
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税务所主要职责
税务所职责概述: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及政
策业务问题辅导到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同形式部署辖区内纳税人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受理申报和有关报审、报批事项、落实纳税服务、办理减、免、缓、
退税等手续,开展案头稽核,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税源监控及报表汇总报送
等工作。
受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
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迟报催缴和更正重报,申报表中“税务机关审核”栏不再填
写,要跟踪纳税人申报后的税款缴库情况,做好申报资料的统计工作。
对未申报的处理: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所要调查核实和迟报催
缴,继续清理税源户。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
限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受理审、批事项:受理有关报审、报批事项,如财产损失、技术进步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工效挂钩”清算、退税等,按规定受理报审、报批、报备事项,
并按管理权限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对于纳税人迟报的有关审核、审批、报备事项,依有关规定仍应受理的,应
及时核实、办理。
落实纳税服务:切实帮助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提高正确申报纳税能力和质
量,落实纳税服务。如提供税法文件汇编、宣传辅导材料、介绍税款计算,纳税
申报表填写、报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规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操作技巧以及新
的政策规定、征管要求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宣传、辅导、培训,提高纳税人的办
税能力。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有关表、票、卡、单等申报资料和宣传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前,采取不同方式,如:充分利用申报服务大厅所提供
的各种服务功能,如咨询台、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幕、税法宣传栏及宣传材料,
开展宣传服务;区别不同纳税人情况,采取辅导会、培训班、办税人员例会等形
式,进行全面辅导和个别辅导,一般辅导和重点辅导,会上辅导与会下辅导,提
高纳税服务水平;做好《税务公报》的征订工作,落实法规送达制度;充分利用
社会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广泛的税法宣传;不断适应纳税人需要,提高纳税人对
纳税服务的满意度,确保纳税服务质量;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报审、报批、报
备事项,凡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原则上要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审核、审批完毕。
办理补退税款: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纳税人应补缴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对纳税人预缴中多缴纳税款,按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为中介机构实施代理提供服务
税务代理作为征管改革一种模式以及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行为趋势,
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落实宣传辅导,为中介机构正确代理申报纳税提供服务,
但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代理税务事宜有检查权利。
(四)汇算清缴的案头稽核
开展案头稽核和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组织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和日常检查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决
算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业务整理,依托计算机大
系统,采取人机结合方式,按《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151号)及各区县局、各分局相关规定,从迟报催缴、申
报稽核、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四个方面入手,通过审核、评估、分析,为日
常检查提供案源,对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管理提出建议,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
《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单位本着逐年扩大案头稽核面和提高稽核质量的原则,确定本辖区当年稽
核面的稽核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汇算清缴总结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各区县局、各分局
务必于5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总结报告,采取书面和办公自动
化形式报送市局。其中总结须采取正式发文形式,税源的基本情况和分析做为总
结的附件。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组织布置工作,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改进意见及创新建议;纳税人中介代理情况;落实纳税服务、案头稽核、税务检
查情况及经验、问题;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及经验;对亏损、减免
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等。
市局于每年6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年度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
市局将各区县局、各分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入年度双文明考核和规
范化考核目标管理。
四、附则
各区县局、各分局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
办法。
本办法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试行。 (w20000125027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