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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我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经改制成 为股份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我公司调增了固定资产 账户,并根据调增后的数额提取了折旧。今年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 清缴时,不允许该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并予以了调整。请问:税务机关 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 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 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 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 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是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 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综合调整,即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 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这两种调整方法,可由企业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上述调整,税务机关将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予以调整, 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你县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h991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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