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我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经改制成
为股份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我公司调增了固定资产
账户,并根据调增后的数额提取了折旧。今年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
清缴时,不允许该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并予以了调整。请问:税务机关
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
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
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
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
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是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
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综合调整,即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
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这两种调整方法,可由企业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上述调整,税务机关将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予以调整,
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你县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h991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