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录入时间:1999-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99信息】 某人在某商场承租了两节柜台,没有变
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仍以该商场的名称和名义对外经营。经营以来,此人按
月缴纳增值税和商场的租赁费。近日,商场又要他为商场缴纳部分企业所得税。
此承租人不解地到税务机关询问:“承租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经过承租经营,但未改变
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承租人不是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 (a991220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