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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

录入时间:1999-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99信息】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 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其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有抵触时,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下列项 目,按照规定范围、标准税前可以扣除。   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和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的利息支出,应 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外,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给金融机构、非金 融机构的利息,应分别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支出,一般据实 扣除。纳税人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经人民银行批准集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可以扣除。   计税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 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励等,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 工资办法扣除。计税工资分为限额计税工资、“两率”控制的效益计税工资和提 成计税工资。其中: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 应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 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限额计税工资经财政部批准,我市从1996年度开始按不超过人均月66 0元扣除,实际支付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扣除。经有关部门(财政部、劳动 人事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 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按税法规定实行“两率”控制工资办法的,其 提取的工资额大于发放的工资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当期应征收所得 税。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税务局审核,可在实际发放的年度税前扣除。 按照劳动保护法规定发给特殊工种岗位(有毒、有害、高温、冷库、高空、井下 作业)的津贴,不在计税工资范围内。   纳税人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 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提供确 实记录或单据的情况下,分别在下列限额内准予扣除。   一般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 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含15 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 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 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 业收入的1‰0。   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计算,采取超额累退计算,即每一档计算比例,随着营业 收入额的增加而减少。另外,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是分档分级分别计算的。   特殊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超过2%的部分作纳税调整。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据实列 支。   捐赠的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 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 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 的地区、贫困地区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 业按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   国家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 省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学会、行 业工会等省部级行会组织、经济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算捐赠扣除时,第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第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 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第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 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扣除。纳税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 试仪器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费用,允许税前直接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 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 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 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 产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住房周转金中不足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从税前扣除。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 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 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996年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为 6%,以后每年提高1%,到2000年达到10%。   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按财务制度的规 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呆帐准备金,以及不提取坏帐准备金 而发生的坏帐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应计入收回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放款呆帐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依年末放款余额 1%差额提取。   汇兑损益的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处 理: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 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税前扣除。如果为净收益, 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清算 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 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职工养老金、待业保险基金等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 法规规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提取上交的职工退休统筹基金、职工养老基 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大病统筹基金等,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 人参加财产和运输保险费、特殊工种的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按规定交纳的 保险费用准予税前扣除。提取而不上交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 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 费,在提取的折旧费中列支,不得直接在费用中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清理费用,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当期发生的资产 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申报并提供清查、盘存材料,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价内外基金及收费的扣除。纳税人收取的各项收费,各种价内外基金(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省级政府批 准,或省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 金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 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扣除。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 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品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 由纳税人提供证明文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 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 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综合 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母 公司、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总机构)。   总机构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以外(指提取管理 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应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上交管理费需提供有权税务机关批复文件,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分摊) 明细表,付款凭证,据以入帐,允许税前扣除;提取后不上交的,不得税前扣除。   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以外,凡支付的管理费金额超过其经营收入2%以上 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农村信用社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仍按其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年终多 退少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他支出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又与税法允许扣除的规定不 相矛盾的其他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l991004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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