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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公司是由外商投资兴办的保龄球 俱乐部,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对入会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10000元, 五年内会员不得退会,五年后要求退会时可退还会员费。最近,当地国税部门在 检查时指出,我公司收取的会员费应全部作为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 们认为,会员费只是向会员收取的暂存款项,会员退会时还要退还,不应该作为 收入纳税。请问,这笔会员费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发[1995]1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 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 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 它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其会 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时,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 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你公司应就收取的会员费全部作为当 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a981007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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