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授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日前,沧州市国税稽查局对某信用社进
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292万元,取得利息收入18.5万元,企业将这笔收入记人了“投资收益”
帐户,视同国库券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
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应照章纳税。”根据上述规定,该信用社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
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因此,应补缴所得税。 (aa981024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