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彩票发行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问:国家福利事业的扶持和发展是我们
举手赞成的,那么,福利彩票发行机构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为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
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
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已执行到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如下:
第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
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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