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预提所得税不容忽视
录入时间:1999-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最近,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在对外国企
业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由于不熟悉我国税法或为取得低息贷
款等原因,同外国企业签订了包税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中方按约定利率支付给
外国企业利息而不得扣除任何税金,即中方支付的款项是不含税的。这些企业,
有的仅按实际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额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还有的以合同规定
外国企业不负担税款为由,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
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习惯称之为预提所得税)。扣缴义
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
8]757号文进一步强调: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
产租赁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等款项,凡已计入国内支付单位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
税。
由此,如果企业签订的是包税合同,要先将不含税所得额进行换算,再计算
应扣缴税金。 (a99061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