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扣缴预提所得税不容忽视

录入时间:1999-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最近,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在对外国企 业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由于不熟悉我国税法或为取得低息贷 款等原因,同外国企业签订了包税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中方按约定利率支付给 外国企业利息而不得扣除任何税金,即中方支付的款项是不含税的。这些企业, 有的仅按实际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额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还有的以合同规定 外国企业不负担税款为由,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 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习惯称之为预提所得税)。扣缴义 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 8]757号文进一步强调: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 产租赁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等款项,凡已计入国内支付单位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 税。   由此,如果企业签订的是包税合同,要先将不含税所得额进行换算,再计算 应扣缴税金。                   (a990614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