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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最近以来,因各种原因进行改制的企业 较多,但它们对有关纳税事项不清楚。某一生产玩具的厂家与另一企业联营,企 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企业联营后分得的利润在税收上应如何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199 4]财税字第009号)第二条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规定:对联营企业生产经 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 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a990504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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